燃氣小知識當前位置:首頁>燃氣服務>燃氣小知識燃具的報廢年限發布日期:2016-09-05GB17905—2008《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全管理規則》規定:
燃具從售出當日起: a)使用人工煤氣的快速熱水器、容積式熱水器和采暖熱水爐的判廢年限應為6年; b)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的快速熱水器、容積式熱水器和采暖熱水爐的判廢年限應為8年; c)燃氣灶具的判廢年限應為8年; d)燃具的判廢年限有明示的,應以企業產品明示為準,但是不應低于以上的規定年限; e)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燃具的判廢年限應為10年。
燃氣熱水器檢修后仍發生如下故障之一時,應予以報廢: a)燃燒工況嚴重惡化,檢修后煙氣中一氧化碳含量仍達不到相關標準規定; b)燃燒室、熱交換器嚴重燒損或火焰外溢; c)漏水、漏氣、絕緣擊穿漏電。 |